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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488.com行政调解法律依据梳理汇总表
文章来源:sb-488.com    发布时间:2016-07-04

 

 

 

序号

依据

具体条款、内容

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第二款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法律

 

4

江西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机关的申请,对有关案件中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出具意见。

行政法规

 

5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1、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

 

行政法规

 

 

6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行政法规

 

7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行政法规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行政法规

 

9

电影管理条例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行政法规

 

10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条 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行政法规

 

11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行政法规

 

12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条 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行政法规

 

13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行政法规

 

14

九江市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运行规则

行政机关对下列矛盾纠纷可以依法开展行政调解:

  1.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各类行政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居中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

  3.按上级要求或者视情况有必要开展行政调解的其他纠纷。

地方性

法规

 

15

九江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第八条 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古建筑保护的要求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二)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三)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建筑保护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地方性

法规

 

16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部门规章

 

17

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部门规章

 

18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报刊记者站须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和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报样刊。

部门规章

 

19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 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

 

20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暂缓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整改。

部门规章

 

21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部门规章

 

22

复制管理办法

第七条  复制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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